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23********00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104民初7207号 |
案号 |
(2020)冀0104执恢6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宁、崔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贷款本金33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7月1日的利息为145824.46元,自2019年7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相应利率标准计付);若被告张宁、崔顺平未履行上述义务,则原告有权对被告张宁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303号和平时光家园5-2-2301号房产(石房权证长字第130048549号)以及石家庄市长安区华新路30号宏业花园2-2-301号房产【冀(2016)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21949号】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183.5元,由被告张宁、崔顺平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