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3********3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923民初413号 |
案号 |
(2020)冀0923执恢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下列损失:(一)、交强险医疗费项下10000元;(二)、交强险伤残赔偿项下59221.93元;(三)、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2000元。以上三项合计71221.93元;二、被告李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4365.3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1元,由被告李恒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