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鲍永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301********7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0109民初595号 |
案号 |
(2020)黑0109执8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北支行与鲍永胜签订的合同编号为借2016451001306号《个人购二手房贷款借款合同》; 二、鲍永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北支行贷款本金714 304.45元、利息27 189.49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714 304.45元未偿还的金额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7.35%计算); 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松北支行有权在本判决确定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以鲍永胜名下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迎宾小区104栋1单元2层3号房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黑(2016)哈尔滨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325号)的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超过债权部分归鲍永胜所有,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由债务人鲍永胜继续清偿; 四、驳回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 215元,公告费560元。由鲍永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哈尔滨银行松北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