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尹旭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22********0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103民初3766号
案号
(2020)湘0103执61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尹旭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47626.63元;二、限被告尹旭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和违约金(以未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从逾期还款之日2016年6月10日起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三、驳回原告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8元,减半收取1354元,由被告尹旭波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11-11
发布时间
2020-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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