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523********82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111民初4097号
案号
(2020)湘0111执恢2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姜艳、罗邵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所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区支行借款本金530 484.86元,支付滞纳金8 989.89元,截止到2017年1月31日的利息95 393.22元及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自2017年2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区支行对被告姜艳提供抵押的宝马2979cc小轿车(发动机号码:08308599n55830a,车架号码:wbaye410xedz60854)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 44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姜艳、罗邵斌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04-02
发布时间
2020-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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