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小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102********13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102民初6063号
案号
(2020)鲁1102执34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刚、被告苏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 88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二、被告刘加强、被告秦玉霞、被告王胜国、被告陈丽花对第一项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刚、被告苏小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298元,减半收取2 149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10-21
发布时间
2020-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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