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582********1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303民初1485号
案号
(2020)冀0303执13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董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深圳博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8年3月13日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董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1-11
发布时间
2020-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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