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慧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681********25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6民初3345号 |
案号 |
(2020)津0116执109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小根签订的编号为cnzchp00059220167458-2的《租赁支付表》项下的权利义务于2019年9月8日解除。二、被告徐小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编号为cnzchp00059220167458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105234.04元、逾期利息30824.37元及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应付未付租金105234.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及违约金16916.11元;三、确认晶马牌大型客车(车牌号闵dc9118,车辆识别号/车架号ln0kd0941fk156530,发动机号f8129458)的所有权属于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被告徐小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三、被告许慧玉、被告秦开新对上述第二项中被告徐小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内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徐小根、被告许慧玉、被告秦开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