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许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223********23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04刑初123号 |
案号 |
(2020)冀0104执53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人谷少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刑终308号刑事裁定书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21年9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谷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4刑初42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5年7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许超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刑终249号刑事裁定书判处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2024年8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22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