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02********00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509民初4703号 |
案号 |
(2017)苏0509执24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羽文、郑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借款本金1799281.9元,并支付相应罚息(截至2016年3月31日的罚息为88593.36元,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799281.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80875%计算罚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号:0706678011120100001793,开户行: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二、被告江羽文、郑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律师费损失48358元。三、被告夏晨鸣、柯建帼、吴江市亚纪纺织有限公司、吴江禹云纺织有限公司对被告江羽文、郑静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2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7226元,由被告江羽文、郑静、夏晨鸣、柯建帼、吴江市亚纪纺织有限公司、吴江禹云纺织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吴江禹云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各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3-02 |
发布时间 |
2017-03-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