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跃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622********25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黑0622民初347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黑0622执恢2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跃胜、李春梅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后立即清偿原告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头台支行借款本金及罚息合计2228028.74元(以后利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及罚息规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刘跃胜、李春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头台支行律师代理费79408.62元;三、被告刘跃胜、李春梅如未在上述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上述款项给付义务,原告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头台支行可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被告刘跃胜位于肇源县头台镇头台村所有权证号(字第012341号)、所有权证号为(字第003600号)、所有权证号为(字第003601号)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头台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74元,减半收取12937元,由被告刘跃胜、李春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