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安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3027********38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111民初5088号 |
案号 |
(2020)湘0111执53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小午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 803 534.03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合计以2 803 534.0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7年6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安宁、唐桂珍、张素芳、尹秀军、曾开玉、曾祥英、彭宏安、怀化市鹤城区杨村乡鸿利页岩机砖厂、湘潭华凯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彭小午应付的垫付款及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安宁、唐桂珍、张素芳、尹秀军、曾开玉、曾祥英、彭宏安、怀化市鹤城区杨村乡鸿利页岩机砖厂、湘潭华凯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彭小午追偿;三、如被告彭小午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条款中的债务,则原告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对被告怀化市鹤城区杨村乡鸿利页岩机砖厂提供抵押的设备(60/60真空主机1台、打包机1台、马坯机1台、强力搅拌机1台、双轴搅拌机2台、破碎机1台、滚筒筛1台、欧帕切坯切条系统1台、窑车180台)采取折价或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由原告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 466元,保全费5 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2 026元,由被告彭小午、刘安宁、唐桂珍、张素芳、尹秀军、曾开玉、曾祥英、彭宏安、怀化市鹤城区杨村乡鸿利页岩机砖厂、湘潭华凯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