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5********00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825民初1091号
案号
(2019)赣0825执7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夏群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炳刚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整及利息(其中1500000元利息自2018年5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其中500000元利息自2018年5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夏鹏、江西睡怡日化有限公司、江西睡怡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对150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夏鹏、江西睡怡日化有限公司、江西睡怡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夏群追偿;三、驳回原告李炳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夏群、江西睡怡日化有限公司、夏鹏、江西睡怡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9-06-24
发布时间
2019-07-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赣0825执711号
立案日期
2019-06-24
执行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2026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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