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529********12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324民初1386号
案号
(2020)粤1324执8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门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张霞欠原告龙门县龙江镇沈仔土酒坊货款56800元及利息,(以56800元为本金,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此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付清。(2):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受理费1220元,公告费300元, 两项合共1520元,由被告张霞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0-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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