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小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723********1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703民初1265号
案号
(2020)粤0703执302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571209600986】。一、解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与被告吴小东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的编号为粤江门2017年个房贷字1229号《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二、被告吴小东、冯婵花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20111.69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19年6月26日,利息为16503.92元,罚息为1278.99元、复利为1082.83元,自2019年6月27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吴小东、冯婵花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赔付律师费15000元;四、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有权就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所确定的债权对被告吴小东提供的抵押物(位于鹤山市沙坪人民东路36号之十三703房)经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吴小东、冯婵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本案受理费5037.65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6857.65元,由被告吴小东、冯婵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时间
2020-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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