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722********01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1781民初241号 |
案号 |
(2020)粤1781执10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潘亮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尚欠的透支款本金11999.8元、利息1469.88元、违约金1796.75元(该利息、违约金为计至2018年10月31日止的数据;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约定的利率标准和计算方法计算)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春市支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2元,由被告潘亮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