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国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3025********087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1182民初17号
案号
(2020)冀1182执7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被告张国龙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支行信用卡本金11990.20元及截至2019年9月26日拖欠原告的利息874.46元、费用(滞纳金)3745.49元,合计16610.15元,以及后续的费用(滞纳金)及利息(后续利息及滞纳金以11990.20元为基数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有关规定自2019年9月27日起直至还清之日止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被告张国龙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支行律师费1396.6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元,公告费410元,均由被告张国龙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31
发布时间
2020-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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