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1102********2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1102民初8312号
案号
(2020)鲁1102执35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程涛、被告王崇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日照东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0 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本金200 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41875‰计算);二、被告程明强、被告王娟平、被告庄见杰对被告程涛、被告王崇连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程明强、被告王娟平、被告庄见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程涛、被告王崇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 300元, 减半收取2 150元,由被告程涛、被告王崇连、被告程明强、被告王娟平、被告庄见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10-27
发布时间
2020-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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