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健鸿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681********477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704民初290号 |
案号 |
(2020)粤0704执12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冯健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 340533元及利息(以340533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0日起按年利率6%的利率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款项付清之日止)给原告黄健芬。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204 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 2240.17元,共计5444.17元(原告黄健芬已预交5509.12元),由被告冯健鸿负担。原告黄健芬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09.1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冯健鸿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 5444.1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