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东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527********18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5281民初570号 |
案号 |
(2020)粤5281执11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马东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俊杰货款118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未履行的货款为基数,从2020年3月10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被告马东辉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同意不作收退,由被告在履行本案债务时迳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