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严松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781********11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1781民初1319号
案号
(2020)粤1781执13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严松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9年7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算)给原告苏卫洁;二、驳回原告苏卫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计815元,由被告严松庆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07-20
发布时间
2020-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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