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松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781********11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1781民初1319号 |
案号 |
(2020)粤1781执13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严松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3月15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9年7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计算)给原告苏卫洁;二、驳回原告苏卫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计815元,由被告严松庆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阳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