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长沙固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549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124民初179号 |
案号 |
(2016)湘0124执13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洲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胥伸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唐洪文借款本金2 000 000元;二、被告胥伸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唐洪文借款利息200 000元及后段借款利息(利息已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后段利息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胥伸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48 000元;四、原告唐洪文对被告胥伸兵在湖南固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的出资1500万元或1500万股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胥伸秀、胥伸伟、湖南固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长沙固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长沙湘诚印刷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确定的被告胥伸兵应偿付原告唐洪文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胥伸秀、胥伸伟、湖南固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长沙固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长沙湘诚印刷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胥伸兵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 400元,减半收取12 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 200元,由被告胥伸兵负担,由被告胥伸秀、胥伸伟、湖南固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长沙固松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长沙湘诚印刷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6-05-17 |
发布时间 |
2016-10-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胥伸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10555494461X4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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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窑岭上(陈志平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