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5********26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830民初162号 |
案号 |
(2019)赣0830执2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温洁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永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14日至2018年11月18日止按年利率7.395%计算;自2018年11月19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0925%计算;再核减已付利息31.25元)。二、被告张士健、何勇对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张士健、何勇对被告江西温洁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之后,有权就已承担的债务向被告江西温洁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原告江西永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温洁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土地[证号为永国用(2015)第474号]和房产(证号为永房权证自字242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02元,由被告江西温洁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张士健、何勇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4-12 |
发布时间 |
2019-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赣0830执24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2 |
执行法院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6177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