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5********26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830民初1027号 |
案号 |
(2018)赣0830执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温洁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借款本金4773568.01元及截至2017年11月20日的利息(含罚息)32859.09元,并支付2017年11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8.4825%计算);二、被告张士健、何勇对被告江西温洁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第三人永新县两益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第三人永新县两益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温洁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之后,有权就已承担的债务向被告江西温洁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被告张士健、何勇向第三人永新县两益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温洁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张士健、何勇共同负担。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温洁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新支行借款本金4773568.01元及截至2017年11月20日的利息(含罚息)32859.09元,并支付2017年11月2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8.4825%计算);二、被告张士健、何勇对被告江西温洁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第三人永新县两益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第三人永新县两益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温洁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之后,有权就已承担的债务向被告江西温洁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被告张士健、何勇向第三人永新县两益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9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温洁尔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张士健、何勇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4-03 |
发布时间 |
2018-05-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