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2********364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09民初3845号
案号
(2020)苏0509执68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杨建华、郭静共同向原告王雪生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5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15日起;以35万元本金,自2018年2月28日起,均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192965568)。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7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390元,由被告杨建华、郭静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4交至本院(开户名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开户账号:6228400406091696266),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04
发布时间
2020-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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