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525********71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5793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68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潘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根金支付归还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胡根金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7190925762)。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胡根金负担112元,由被告潘平负担788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至本院(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吴江支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092471362)。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78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