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利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24********63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0324民初1384号 |
案号 |
(2020)冀0324执恢2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卢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香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龙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2015年9月28日起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刘利辉、刘秀军对被告刘香才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刘香才、刘利辉、刘秀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卢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