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张文庆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2302********153X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924民初756号 | 
| 案号 | (2020)冀0924执323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兴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文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林国强劳务费272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元,由被告张文庆担负。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海兴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河北 |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