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田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401********788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822民初17号
案号
(2020)冀0822执18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田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红艳借款77,500.00元;二、被告张斌对田丽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0.00元,减半收取计870.00元,由被告张斌、田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马建民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法 官 助 理 单亚新书 记 员 刘 雨附页一、相关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上诉期限及上诉费用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0-15
发布时间
2020-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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