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双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923********26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923民初840号 |
案号 |
(2020)冀0923执8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孙治军(130923200812232616)跟随被告生活,原告按照河北省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支付抚养费,于每年6月4日支付当年应承担的抚养费数额,至孙治军十八周岁止;三、婚生子孙治涵(130923201406232631)跟随被告生活,原告按照河北省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支付抚养费,于每年6月4日支付当年应承担的抚养费数额,至孙治涵十八周岁止;四、原告可随时探望孩子,被告予以配合;五、其余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双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