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双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923********26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923民初840号
案号
(2020)冀0923执8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孙治军(130923200812232616)跟随被告生活,原告按照河北省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支付抚养费,于每年6月4日支付当年应承担的抚养费数额,至孙治军十八周岁止;三、婚生子孙治涵(130923201406232631)跟随被告生活,原告按照河北省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支付抚养费,于每年6月4日支付当年应承担的抚养费数额,至孙治涵十八周岁止;四、原告可随时探望孩子,被告予以配合;五、其余互不追究。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双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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