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秦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300********04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0303民初1253号
案号
(2020)鄂0303执13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秦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卓雄安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2015年9月23日至2018年1月23日期间的利息为90000元;自2019年5月10日起,以17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卓雄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秦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秦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10-14
发布时间
2020-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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