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一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3********55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园商初字第02991号 |
案号 |
(2016)苏0591执13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欣诺无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1999999.75元、利息32652.91元,并支付上述借款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苏州庆元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苏州欣宁卫生用品科技有限公司、蒋积发、汤学锋、谢一新、唐玲对被告苏州欣诺无纺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欣诺无纺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3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531元,由被告欣诺无纺、庆元担保、欣宁卫生、蒋积发、汤学锋、谢一新、唐玲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165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4-20 |
发布时间 |
2016-07-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