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裴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404********10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202刑初224号 |
案号 |
(2020)皖1202执28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裴芳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20年6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缴纳)。三、被告人徐鹏飞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程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缴纳)。五、被告人裴芳、张炎、徐鹏飞、程建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扣押在案供犯罪所用的手机,依法予以没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