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华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1002********56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002民初846号 |
案号 |
(2020)湘1002执22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金生、邓华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益志借款本金87 500元;二、被告陈金生、邓华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益志借款利息612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2月5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另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益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陈金生、邓华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李益志负担197元,被告陈金生负担1063元。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金生、邓华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益志借款本金87 500元;二、被告陈金生、邓华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益志借款利息612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2月5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另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李益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陈金生、邓华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李益志负担197元,被告陈金生负担106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