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廖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22********43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103民初1489号
案号
(2020)湘0103执59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柳青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潘永义借款本金50 000元;二、限被告柳青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潘永义支付逾期归还借款的利息(以50 000元本金为计算基数,从2017年2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廖丹对被告柳青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潘永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75元,财产保全费650元,共计2025元,由被告柳青、廖丹共同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11-06
发布时间
2020-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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