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胡见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233********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赣0926民初369号 |
案号 |
(2020)赣0926执恢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铜鼓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邓居维、黄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该借款2016年5月21日(含当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合同期内利息按照年利率7.14%计算,逾期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7.65%)计算。二、由被告邓居维、黄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由被告邓春莲、胡见平、邓效忠、林细莲、邓文、钟有娥对被告邓居维、黄萍在原告处的借款150000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被告邓春莲、胡见平提供抵押的座落于铜鼓县永宁镇陈家坑29号附1号1-3层(赣铜房私字第2007054号)的房产、土地,对被告邓效忠、林细莲提供抵押的座落于铜鼓县棋坪镇镇中路12号(赣铜房权证私字第200130343号)的房产、土地,对邓文、钟有娥提供抵押的座落于铜鼓县沿河北路113号1单元202室(赣铜房权证私字第200130321号)的房产,可以以抵押物折价实现债权或者对以变卖、拍卖抵押物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邓春莲、胡见平、邓效忠、林细莲、邓文、钟有娥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被告邓居维、黄萍追偿。案件受理费18456元,由被告邓居维、黄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铜鼓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