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袁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1********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31民初3745号 |
案号 |
(2020)赣0731执22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吴树蓬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叶文明清偿借款计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计息时间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利随本清;二、被告袁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树蓬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计人民币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被告吴树蓬承担,于交款时一并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12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