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吉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01********28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803民初1130号
案号
(2020)赣0803执72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杨吉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吉安市青原区汇联达不锈钢配件店货款4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1160元(自2018年5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2019年7月10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吉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时间
2020-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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