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邹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01********76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1024民初74号 |
案号 |
(2020)赣1024执恢1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邹国华、易毛毛归还原告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计250,000元及利息(2017年1月10日前的利息为79,000元,并自2017年1月10日起按月利率8.31‰上浮20%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原告江西崇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邹国华、易毛毛提供的抵押物房屋(宜房权证宜字第00010446号)折价、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6,235元,由被告邹国华、易毛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时间 |
2020-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