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仲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32********00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731民初1601号
案号
(2020)赣0731执201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于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李仲明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军荣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6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利随本清。被告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李仲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09-02
发布时间
2020-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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