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仲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32********00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731民初1601号 |
案号 |
(2020)赣0731执20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仲明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军荣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6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利随本清。被告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李仲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