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23********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23民初1369号
案号
(2020)赣0123执10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余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杜顺福、刘春兰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17日起,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杜顺福、刘春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370元,减半收取计10185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185元,由被告余军负担。原告杜顺福、刘春兰已预交,被告余军于上述给付期限内一并给付至原告杜顺福、刘春兰。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时间
2020-1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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