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海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4********13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5民初7389号
案号
(2020)津0115执37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史各庄法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贾海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宝坻支行借款本金126,992.01元;二、被告贾海涛以借款本金126,992.01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1月1日,以年利率6.765%为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1日,以年利率6.6%为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至款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5.225%为标准,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宝坻支行支付借款利息及罚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0元,减半收取计1,91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贾海涛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10-29
发布时间
2020-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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