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107********06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64287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72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朱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天津滨海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7月23日的利息11335.29元及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3元,减半收取计666.5元,由朱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08-04
发布时间
2020-1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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