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11********05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11民初197号 |
案号 |
(2020)津0111执25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77337.45元、逾期保费8974.33元、违约金23201.24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0元、公告费560元,全部由被告高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时间 |
2020-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