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蒋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0221********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4民初11540号
案号
(2019)津0104执744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蒋来顺于2019年11月29日前偿还原告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奥城支行借款本金200000元,截至2019年11月29日前的利息及罚息214683.38元,共计414683.38元;被告蒋来顺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奥城支行借款本金400000元,及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剩余全部欠款的利息;三、被告蒋来顺于2020年1月31日前偿还原告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奥城支行借款本金600000元,及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剩余全部欠款的利息;四、被告蒋来顺于2020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奥城支行借款本金600000元,及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剩余全部欠款的利息;五、被告蒋来顺于2020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奥城支行借款本金600000元,及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剩余全部欠款的利息;六、被告蒋来顺于2020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奥城支行借款本金800000元,及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剩余全部欠款的利息;七、被告蒋来顺于2020年5月29日前偿还原告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奥城支行借款本金800000元,及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剩余全部欠款的利息;八、被告蒋来顺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新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天津奥城支行借款本金1270000元,及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剩余全部欠款的利息;九、前期律师费20000元,另加按照被告最终实际向原告支付的全部欠款本金、利息、罚息总额的5%及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十、案件受理费49148元,减半收取24574元,由原告与被告蒋来顺各负担12287元,被告蒋来顺负担部分于2019年11月22日前给付原告;十一、被告蒋来顺如未履行上述清偿义务,则自被告蒋来顺首次违约之日起剩余全部欠款一次性到期,原告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剩余各期全部欠款本金及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自违约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剩余全部欠款的利息及罚息。同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24574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应支付的律师费(前期律师费20000元,另加按照被告最终实际向原告支付的全部欠款本金、利息、罚息总额的5%);十二、被告刘秀文、被告蒋昆、被告蒋鹏、被告齐媛对被告蒋来顺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三、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19-12-03
发布时间
2020-11-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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