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康伟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01********1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01民初6610号
案号
(2020)津0101执恢10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康伟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99700元、利息18556.16元(截止2019年5月21日)以及自2019年5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照双方的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7元,由被告康伟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天津
立案日期
2020-11-18
发布时间
2020-11-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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