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二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3********5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赣0725民初706号 |
案号 |
(2019)赣0725执1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晟通酒店家居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日,向原告李乐民归还借款本金1489000元;二、被告佛山市晟通酒店家居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日,向原告李乐民支付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1489000元付清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三、被告郭二生对被告佛山市晟通酒店家居用品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李乐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73元,由被告佛山市晟通酒店家居用品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9-02-27 |
发布时间 |
2019-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