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康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626********02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402民初1067号 |
案号 |
(2020)苏0402执238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吴忠市利通区木门专卖店、王占花、康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月星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借款期内(2019年3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结欠的正常利息4523.5元。二、吴忠市利通区木门专卖店、王占花、康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月星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9年12月20日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21000元,并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息24%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三、吴忠市利通区木门专卖店、王占花、康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月星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6四、若吴忠市利通区木门专卖店、王占花、康健未能按期足额履行,则江苏月星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吴忠市利通区木门专卖店所有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民族路37号c1-2号商铺内全部商品及货物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但不得对抗第三人。五、驳回江苏月星互联网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96元,减半收取2398元,保全费1720元,合计4118元,由吴忠市利通区木门专卖店、王占花、康健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时间 |
2020-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