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志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381********289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538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粤5381执16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罗定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李志鹏、李坤贤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陈礼安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310400元及支付利息(以3104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0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付清之日止)。二、由被告罗定市鹏雅日用品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被告李志鹏、李坤贤所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50元、公告费460元,共78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志鹏、李坤贤、罗定市鹏雅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7-12-18
发布时间
2018-06-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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