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常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81********73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111民初711号 |
案号 |
(2020)湘0111执63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常春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借款本金46 961.01元,并支付利息及相关费用(截至2017年7月3日利息及相关费用为30 539.48元,此后的利息以46 961.0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长沙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 73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 298元,由被告宋常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时间 |
2020-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